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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, 2024 5:06:56 GMT
种形式的滥用诚然,动物不能像人类一样拥有权利,因为它们无法行使其中的许多权利(例如,它们不能投票、公开示威、行使罢工权等),但是这并不妨碍承认它们本身所代表的权利或对人、生物和众生的生活的权利,他们应该受到自主的法律保护,就像在其他国家所发生的情况一样,动物被承认为众生,作为主体非人权(德国、法国、瑞士、奥地利、新西兰、捷克共和国、哥伦比亚等)[1]。 目前,毫无疑问,对于虐待动物(无论是家养动物(狗、猫等)还是其他类型(马、牛等))的惩罚(主要是在最严重的情况下)存在明显的共识。 羔羊等),尽管正如已经强调的那样,缺乏家庭特征,但仍以某种方式与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,即使它们是为了供人类消费而献祭的,也不应受到不必要的影响。虐待或用于动物明显遭受痛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苦的残酷表演中[2]。 我们的学说中很少涉及动物的法律保护;这并不是一个在刑事教义学领域引起很大兴趣的话题,也许是受到将动物(拥抱罗马法的传统概念)归类为不可登记的动产的文明观念的拖累。 我们认为,一般而言,法律应将动物视为非人类主体,而不是物。 动物必须是主观权利的持有者,在虐待犯罪面前,动物将获得“被动主体”的地位,这意味着它们应该是与刑事相关的法律权利的持有者,特别是生命权、生命权、生命权等重要权利的持有者。身体的完整性,对于某些人来说,还有动物作为生物的尊严[3]。 有些人则持不同的观点,甚至说动物不能成为(虐待动物犯罪的)被动主体,因为它们没有权利,就像死者一样,保护只是为了社会利益[4],我们当然不能支持这种观点,主要有两个原因,首先是因为它的论点忘记了一些基本的东西:对于法律来说,死者毫无意义,甚至不是物,而是动物。对法律的兴趣,因为他们是“生物”,这一至关重要的现实使他们“不仅仅是”简单的东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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